為加強全市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商丘市全域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商丘市行政區域內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采取多種形式將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日常管理,積極開展煙花爆竹禁售禁運禁燃禁放宣傳活動,加大排查力度,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通知。
三、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要做好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商丘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加強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賓館、飯店和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居民(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通知的行為。可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舉報投訴熱線(舉報電話:12350)、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舉報電話:12345)、公安部門(舉報電話:110)進行有獎舉報。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七、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依法依規嚴格查處。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運輸活動,依法依規嚴格查處。
八、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規查處,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應當于12月21日前將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相關要求在本轄區進行通告。
商丘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商丘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來源:商丘市應急管理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