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匯點訊 12月18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婁海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婁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對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婁海利用擔任邳州市委常委、邳州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豐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公司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居間介紹項目、違章建筑處罰、變更查封保全的財產、提高安置房回購價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1429萬余元,其中1029萬余元未實際取得。2016年底至2018年,婁海在擔任邳州市委常委、邳州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豐縣縣長兼豐縣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共計1.47億余元。
淮安中院認為,被告人婁海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鑒于婁海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犯罪未遂,認罪認罰,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華日報·交匯點記者 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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