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河北證監局披露了一則關于對信達證券員工于潤杰出具警示函的處罰公告。
公告顯示,于潤杰在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從業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以及向客戶返還傭金的行為,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二十六條第十項、《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八條第三項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河北證監局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于潤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梳理發現,今年11月,信達證券上海一分公司收到了上海證監局下發的警示函。
11月5日,上海證監局發布關于對信達證券上海投資咨詢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明,該分公司在邀請外部專家參與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以外咨詢服務時,存在相關管控不到位、未嚴格規范有關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等問題,收到了警示函。
另外,該分公司員工韓字杰在任職期間,因“在邀請外部專家參與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以外咨詢服務時,未能遵守相關執業規范要求”,同樣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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