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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上海易連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易連、*ST易連,代碼:600836,退市后簡稱:易連3,退市后代碼:400226)發布《關于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經中國證監會上海證監局查明,上海易連涉嫌違法事實如下:一、2020年和2021年年度報告未如實披露實際控制人,存在虛假記載。2020 年和2021年年度報告所涉期間,王正郁依其實際支配的上海易連股份表決權足以對上海易連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根據相關規定,王正郁為公司實際控制人。上海易連2020年和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王愛紅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存在虛假記載;二、2020年和2021年年度報告未披露重大關聯交易,存在重大遺漏。2020 年累計關聯交易金額為16,884.04萬元,占期末凈資產的15.86%;2021年累計關聯交易金額為136,150.00萬元,占期末凈資產的107.94%;三、通過虛假貿易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導致2021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21年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15,025.85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絕對值的18.04%、62.15%;2022年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 9,508.82 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絕對值的 18.49%、152.23%;2023 年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2,333.14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絕對值的4.52%、118.15%。
故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上海易連及相關責任人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各處以罰款。
2024年2月28日,上海易連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
根據《民法典》、《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由于上海易連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預處罰,為維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曾經購買過上海易連的證券投資者展開訴訟代理征集,代理投資者索賠訴訟,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前述律師進行索賠登記。(宋一欣律師專欄)
宋一欣律師認為,上海易連案的索賠條件為:2021年4月29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間買入上海易連股票或債券等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產品,并在2024年2月28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登記。。(上海易連維權入口)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說明
1.上述提示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結論進一步調整,并以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所認定的法律時點、賠付對象、賠付范圍、賠付標準、會計計算方式為準。
2.以行政處罰決定為特征的前置條件取消后,投資者雖然可以直接訴訟,但由于調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調查通知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作為直接訴訟的依據起訴存在敗訴的風險,所以,我作為專業律師提示投資者:行政處罰決定仍然應當作為提起訴訟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與否,都不影響民事索賠侵權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的進度。而進入破產程序(包括重整、預重整或清算),則影響訴訟進度的可能會較大。如發生代表人訴訟,您可以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加入或退出。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復印件。(2)《證券賬戶開戶信息確認單》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3)從首次買入該股票/債券/權證等至今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宋一欣律師,1992年起律師執業,現為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服務領域主要包括資本市場、證券市場、金融市場的法律服務及投資者/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執業至今,為10000余件/起證券訴訟事務或股東糾紛事務提供過法律服務。編著有《證券法原理與實務》、《證券民事賠償實務手冊》、《股市維權》、《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裁判文書匯編》、《董事責任保險與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書籍。執業證號:1310119921062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