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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深圳市證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證通電子、ST證通(維權),代碼:002197)發布《關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經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查明,證通電子涉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5年,ST證通收購廣州云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廣州云碩)70%股權,將廣州云碩納入合并報表范圍。通過虛構業務,廣州云碩 2017 年虛增營業收入 17,641,509.43 元,虛增營業成本 12,564,102.56元,虛增利潤5,077,406.87元;2019 年虛增營業收入 6,886,194.69 元,虛增營業成本6,046,153.86元,虛增利潤 840,040.83 元。廣州云碩上述行為導致ST證通2017年、2019年利潤總額分別虛增 5,077,406.87元、 840,040.83 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3.78%、12.52%。ST證通2017年、2019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1年11月29日,ST證通披露《深圳市證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暨上市公告書》,該文件使用了2019年年度報告財務數據。ST證通上述 2021年非公開發行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故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擬決定:對證通電子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各處罰款。
之前,2023年度,證通電子被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2024年4月30日,證通電子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2024年5月30日,證通電子發布《關于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 <立案告知書>的公告》。2024年9月5日,證通電子發布《關于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根據《民法典》、《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由于證通電子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處罰,為維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曾經購買過證通電子的證券投資者展開訴訟代理征集,代理投資者索賠訴訟,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前述律師進行索賠登記。
宋一欣律師認為,證通電子案的索賠條件為:2018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8日期間買入證通電子股票或債券等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產品,并在2024年4月29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登記。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說明
1.上述提示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結論進一步調整,并以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所認定的法律時點、賠付對象、賠付范圍、賠付標準、會計計算方式為準。
2.以行政處罰決定為特征的前置條件取消后,投資者雖然可以直接訴訟,但由于調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調查通知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作為直接訴訟的依據起訴存在敗訴的風險,所以,我作為專業律師提示投資者:行政處罰決定仍然應當作為提起訴訟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與否,都不影響民事索賠侵權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的進度。而進入破產程序(包括重整、預重整或清算),則影響訴訟進度的可能會較大。如發生代表人訴訟,您可以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加入或退出。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復印件。(2)《證券賬戶開戶信息確認單》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3)從首次買入該股票/債券/權證等至今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宋一欣律師,1992年起律師執業,現為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服務領域主要包括資本市場、證券市場、金融市場的法律服務及投資者/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執業至今,為10000余件/起證券訴訟事務或股東糾紛事務提供過法律服務。編著有《證券法原理與實務》、《證券民事賠償實務手冊》、《股市維權》、《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裁判文書匯編》、《董事責任保險與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書籍。執業證號: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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