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4年12月17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建平執行了死刑。
▲李建平受審資料圖
2022年9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李建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建平上訴后,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于2024年8月2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李建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占有國有公司資金14.37億余元,其中2.89億余元尚未實際取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5.77億余元;挪用公款10.55億余元,其中4.04億余元案發前尚未歸還;李建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縱容以趙文遠(已判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建平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并罰。李建平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貪污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李建平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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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新聞消息,2024年8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公開簡歷顯示,李建平出生于1960年5月,曾歷任呼和浩特市水務局黨委書記、副局長兼市節水、水資源管理局局長(正處級),春華水務公司董事長;呼和浩特市水務局黨委書記、副局長,春華水務公司董事長;呼和浩特市水務局黨委書記、局長,春華水務公司董事長等職,2011年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2018年9月被查。
2019年8月,他被“雙開”。通報稱,李建平理想信念完全喪失,黨性原則蕩然無存,行為底線全面失守,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占用下屬單位車輛,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未經批準多次出入國(邊)境;毫無紀律和法律意識,把分管領域當成“私人領地”,要求下屬公司為私營企業提供辦公場所并進行裝修,把下屬企業當成自己的“錢袋子”和“提款機”,指使下屬國有公司挪用專項資金,在購買住房過程中侵犯國家利益。長期“亦官亦商”,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肆非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生活腐化墮落,多次到境外賭博,造成不良影響。
李建平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敬畏、變本加厲,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李建平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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