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昌吉。70歲的高某(化名)將丈夫送往親戚張某(化名)家中代養老,4個月后丈夫不慎摔倒去世,高某一氣之下將張某告上法庭,以對方不具備經營托老機構資質為由,要求對方負全責并賠償29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僅是基于家庭內部關系對老人進行照料,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養老機構。但張某已知悉高某老公患有多種慢性基礎疾病,并按月收取4000元費用,就應負有照顧并保障其安全的護理義務。
但張某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未能及時發現高某老公病發,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20%的過錯責任適當。需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48586.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來源:民生大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