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大曲”是早年在河南安陽地區流行的一款白酒,但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逐漸在市場上銷聲匿跡。
安陽人程玉斌稱,2019年,他開始與一家酒廠合作生產這款白酒,并獲得了市場好評。他在包裝上使用的“安陽大曲”標識就是用早期“安陽大曲”瓶子上的四個字微調修改二次創作得到。2023年,程玉斌夫妻注冊了安陽大曲酒業有限公司(下文稱“安陽大曲公司”)。
“安陽大曲”是早年在河南安陽地區流行的一款白酒,但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逐漸在市場上銷聲匿跡。
安陽人程玉斌稱,2019年,他開始與一家酒廠合作生產這款白酒,并獲得了市場好評。他在包裝上使用的“安陽大曲”標識就是用早期“安陽大曲”瓶子上的四個字微調修改二次創作得到。2023年,程玉斌夫妻注冊了安陽大曲酒業有限公司(下文稱“安陽大曲公司”)。
2024年,程玉斌夫妻被安陽市豫北釀酒有限責任公司(下文稱“豫北釀酒公司”)起訴。據程玉斌介紹,豫北釀酒公司于2022年開始生產“洹河”牌“安陽大曲”。此前,程玉斌生產的“安陽大曲”被冠之“文峰塔”牌。
豫北釀酒公司在起訴書中稱,豫北釀酒公司擁有“安陽大曲”的商標作品著作權、版權,安陽大曲公司及程玉斌夫婦大肆宣傳銷售“安陽大曲”白酒,擾亂了市場秩序,侵犯了豫北釀酒公司商標著作權,使人誤以為其生產的“安陽大曲”是豫北釀酒公司的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該公司負責人李有才表示,豫北釀酒公司的兄弟單位安陽市釀造廠1958年就開始生產“安陽大曲”,2008年將“安陽大曲”轉讓給豫北釀酒公司,豫北釀酒公司在不間斷生產“安陽大曲”“洹河玉液”等產品。
▲兩個品牌“安陽大曲”包裝對比
今年9月6日,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安陽大曲公司及程玉斌立即停止侵害豫北釀酒公司“安陽大曲”圖案、字體及標識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使用“安陽大曲”作為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并進行宣傳和銷售;并賠償豫北釀酒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6萬元,向豫北釀酒公司賠禮道歉。
目前,程玉斌及他的安陽大曲公司已經上訴,案件已經進入二審階段。
爭議1:
誰是“安陽大曲”的著作權人?
根據一審判決書,最早生產“安陽大曲”這款酒的并不是豫北釀酒公司,而是安陽市釀造廠。
豫北釀酒公司一審時在法庭上提出,豫北釀酒公司的前身是原安陽市酒廠。原安陽市酒廠與原安陽市釀造廠在計劃經濟時期是兄弟企業,同屬于原(二商局)系統。后安陽市釀造廠改制為安陽珍鼎食品釀造有限責任公司(現已停止經營),安陽市酒廠改制為豫北釀酒公司。為保護安陽市地方品牌不被他人所竊取和利用,2008年5月8日,安陽珍鼎食品釀造有限責任公司與豫北釀酒公司簽訂《原使用單位作品著作轉讓合同》,將“安陽大曲”作品著作權、署名權、版權、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改編權等全部權利和利益轉讓給豫北釀酒公司。豫北釀酒公司受讓“安陽大曲”商標著作權后,一直在生產銷售以“安陽大曲”為名稱的白酒,在安陽市及周邊地區擁有很高的人氣和知名度。
對此,程玉斌在法庭上提出,他已分別于2022年11月24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3月10日首次發表涉及“安陽大曲”字樣、標識、圖樣、色彩、排版、要素組合多種形式的美術作品,并取得相應作品登記證書共三份。三份關于案涉作品的《作品登記證書》不但可以證明其是作品的著作權人,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還可以證明其作品的權利保護期是自首次發表作品時間之日起依法享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安陽珍鼎食品釀造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轉讓時則沒有著作權屬登記證明。
▲程玉斌持有的“安陽大曲”美術作品設計
程玉斌查詢安陽市釀造廠志發現,部分記錄僅顯示該廠1971年生產的產品包括安陽大曲,且“安陽大曲”四個字系用仿宋字體印刷而成,不具有任何獨創性,并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安陽市釀造廠或安陽珍鼎食品釀造有限責任公司以此主張其系案涉作品的權利人于法無據。2008年、2018年安陽珍鼎食品釀造有限責任公司(原安陽市釀酒廠)與豫北釀酒公司簽訂的轉讓合同沒有任何安陽珍鼎食品釀造有限責任公司(原安陽市釀酒廠)創作案涉作品或合法繼受取得案涉作品著作權的憑證,合同中明確表示轉讓方僅為案涉作品“使用單位”而不是權利人。
程玉斌稱,1980年以后,“安陽大曲”在安陽地區已經幾乎銷聲匿跡。此后,安陽沒有一款能代表當地的酒,因此他才在2019年與一家酒廠合作生產“安陽大曲”,復活這個老牌子。當時,他生產的“安陽大曲”都叫“文峰塔”牌。豫北釀酒公司2022年才開始生產“洹河”牌“安陽大曲”
對此,豫北釀酒公司負責人李有才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程玉斌只是一個經銷商,沒有生產許可證,他與山西一家酒廠合作生產酒,山西也有一個文峰塔,安陽也有一個文峰塔,山西這個酒廠生產“文峰塔”牌酒,他討巧用“文峰塔”這個名字。他生產的酒也不叫“安陽大曲”。程玉斌也沒有很早開始生產“安陽大曲”,但是豫北釀酒公司的兄弟單位安陽市釀造廠1958年就開始生產“安陽大曲”,2008年將“安陽大曲”轉讓給豫北釀酒公司,豫北釀酒公司在不間斷生產“安陽大曲”“洹河玉液”等產品。
爭議2:
若1971年開始使用“安陽大曲”,現在還受法律保護嗎?
豫北釀酒公司一審時提供了一份證據是安陽市釀造廠志,顯示1971年時,生產的產品則包括安陽大曲。
程玉斌從安陽市釀造廠志上發現,廠志記錄該廠歷年來均生產醬油、醋、醬菜,僅1971年生產安陽大曲;1981年至1985年,雖然仍舊生產醬油、醋、醬菜等產品,卻不再生產安陽大曲。如果豫北釀酒公司主張其從安陽珍鼎食品釀造有限責任公司(安陽市釀造廠)獲得案涉作品著作權,那么安陽市釀造廠最遲于1971年即擁有該權利。
程玉斌的代理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輝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那么,該權利最遲于2021年12月31日截止,本案中上訴人使用行為發生在2024年,此時案涉作品的財產性權利已進入公共領域。因此不論上訴人抑或他人使用案涉作品的財產性權利,均不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犯。
爭議3:
“安陽大曲”這個名稱能否被一家企業壟斷?
“安陽”是地名,“大曲”是商品通用名稱,那么“安陽大曲”這個名稱能否被一家企業壟斷?
王輝解釋,“安陽大曲”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商品通用名稱是指行業規范或社會公眾約定俗成的對某一商品的通常稱謂。該通用名稱可以是行業規范規定的稱謂,也可以是公眾約定俗成的簡稱。在這個案子中,安陽是地名,大曲是商品通用名稱,安陽大曲則是安陽地區生產的“小麥、大麥混合并配以一定比例的豌豆培養而成,一般是固態發酵”的酒的通用名稱,因此“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這就很像“潼關肉夾饃”“道口燒雞”這樣的名稱。
不過,今年9月6日,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安陽大曲公司及程玉斌立即停止侵害豫北釀酒公司“安陽大曲”圖案、字體及標識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使用“安陽大曲”作為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并進行宣傳和銷售;并賠償豫北釀酒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6萬元,向豫北釀酒公司賠禮道歉。
▲一審判決書(部分)
程玉斌認為,在豫北釀酒公司生產“安陽大曲”以前,該公司一直生產的是洹河玉液和洹河老窖兩款酒,他們此前沒有生產“安陽大曲”,是在2022年才開始生產。在此之前,自己已經在“安陽大曲”的商品和品牌上投入了大量經費,做店面、做推廣,進行廣泛宣傳,使得“安陽大曲”品牌知名度得以建立并提升。如果最終他們不能使用“安陽大曲”的名字,其不僅要更換企業、商品名稱,拆除所有門店牌匾,多年巨額投入積累的商業聲譽也將化為烏有,使侵權行為人遭受的損害遠超其侵權行為本身應承擔的責任。
而豫北釀酒公司在其起訴書中提到,豫北釀酒公司擁有“安陽大曲”的商標作品著作權、版權,安陽大曲公司及程玉斌夫婦大肆宣傳銷售“安陽大曲”白酒,擾亂了市場秩序,侵犯了豫北釀酒公司商標著作權,使人誤以為其生產的“安陽大曲”是豫北釀酒公司的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
目前,程玉斌及安陽大曲公司已經上訴,案件進入二審階段。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實習生 李蓉瑩
編輯 張莉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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