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試吃時受傷,經營者一定要承擔賠償責任嗎?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消費者自行試吃栗子被燙傷的案件,對消費者的賠償訴求未予支持。
李大媽出門逛街,看到一家干果店擺著一筐新炒好的板栗。此時兩個店員正忙著,李大媽沒打招呼,順手拿起一顆板栗塞進了嘴里,結果燙傷了嘴。雙方就賠償事宜溝通未果,李大媽訴至法院。
李大媽認為,干果店作為經營者,有確保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和質量標準的義務。干果店沒有提示栗子有燙傷危險,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且嘴唇燙傷嚴重影響了美觀,還應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干果店則認為,剛出鍋的板栗溫度高是常識。店員沒有邀請李大媽試吃,店內也沒有邀請試吃的標牌或者宣傳語音,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消費者也有安全注意義務,各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均應依法平等保護,不能無限制要求經營者承擔責任,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應符合社會公眾的普遍期待,以建立公正透明法治化營商環境。
該案中,雖然原告在經營場所因品嘗栗子受傷,但栗子尚未進入流通環節,無論按照法定標準、合同標準、行業標準,均難以苛責經營者消除一切潛在風險。原告系成年人,有豐富的生活閱歷,在品嘗前應對栗子是否允許試吃、是否適宜試吃進行合理判斷。同時,剛出爐的栗子溫度高容易致人燙傷系生活常識,原告拿到栗子后直接放進嘴里,導致嘴唇燙傷,欠缺對自身安全的必要注意,應自行承擔責任。
另外,被告店鋪經營規模小,店員人數少,店鋪敞開面對大街,如要求其關注每一位消費者的一舉一動,防范一切可能出現的風險,防范成本與風險不成比例,與現實不符。綜上,原告自行試吃栗子被燙傷,干果店不應承擔責任。
法官表示,消費者在享受權益的同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在商戶經營場所中應當保持應有的警覺,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風險,避免因自身疏忽而導致的損害。經營者對消費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對于小微企業而言,過高的安全保障要求可能超出其實際經營能力,導致其無法維持正常經營,從而不利于市場競爭和可持續發展。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的經營情況,合理確定責任邊界。
(北京青年報記者 屈暢 通訊員 郭保利 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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